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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政策解读

  • 分类: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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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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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政策解读

【概要描述】

  • 分类: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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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修订《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

  2020年,针对部分住房租赁企业采用高风险经营模式盲目加杠杆,造成资金链断裂,严重扰乱了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情况,我局联合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和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印发了《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下发后,有效遏制了住房租赁企业通过“长收短付”等方式蓄积押金和预付租金形成“资金池”,利用“高进低出”等高风险经营方式迅速抢占市场行为。为继续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引导企业回归住房租赁服务本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改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等相关要求,为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持续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住建局等4部门修订了《通知》相关内容并重新印发。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监管对象和范围

  《通知》规定,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周期超过3个月的或收取押金数额超过1个月租金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将收取的租金和押金存入监管账户。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周期在3个月以内的或收取押金数额未超过1个月租金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租金和押金是否存入监管账户管理。由监管银行对租金、押金资金进行监管,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在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和承办银行签订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生效后的次月初按月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

  (二)关于监管账户开立

  《通知》明确了住房租赁企业开立监管账户的具体要求。一是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开立唯一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资金。住房租赁企业在推送开业信息时应提交监管账户的信息,并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公示(以下简称“租赁平台”)。二是住房租赁企业在开立监管账户时与监管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银行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范围、资金释放条件及程序等对资金实施监管,并按规定及时向租赁平台推送监管资金收支等信息。

  (三)关于监管资金释放

  《通知》规定自租赁合同生效后次月起,监管银行将被监管租金按月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租赁当事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或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租赁关系终止时,监管银行根据申请及相应材料划转监管资金。

  (四)关于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要求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告知承租人本《通知》相关规定,协助承租人将住房租赁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付代管住房租赁资金;承租人应监督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服务,发现住房租赁企业拒绝实行的,可向区(市)县住建部门举报;承办银行应当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开展服务,为协议签订提供便利,监管资金到账后将到账情况通知当事人,并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市住建局实时推送监管账户信息和账户资金信息。

  (五)关于违反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规定和约定的责任

  一是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由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查处,包括但不限于采取约谈告诫、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实行信用扣分等行政处理措施,并抄送市场监管、公安和税务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二是承办银行未按约定或违反规定造成收付监管资金损失的,应按照监管协议约定承担责任。三是租赁当事人双方向承办银行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监管资金损失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承担损失。

  (六)关于监管账户的注销重新设立和变更

  《通知》明确住房租赁企业需重新开立监管账户的,应书面报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经同意注销原监管账户,持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同意函办理监管账户注销和重新开立,注销后再开立新监管账户。同时监管账户信息变更的,企业应同步更新开业报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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